刘晓野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北京道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以来,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专门从事各类合同纠纷的代理业务,包括买卖合同、房... 详细>>
律师姓名:刘晓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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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据是索要欠款的凭据,但它不是唯一的证据,欠据丢失,欠款事实存在欠款人也应偿还欠款。
2004年2月,马某通过其兄在任某处购买一台四轮车车斗,价格3000元,马某当时付款1000元,余款约定在2004年12月末还,当时双方签定一份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马某给任某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任某多次索要,马某以无钱为由未还。后任某不慎将欠据丢失,任某再去索要时,马某以欠款已还清,原始欠据被其撕掉为由,拒不偿还欠款。2010年1月任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尚欠的2000元。
由于双方欠款的“据”已不存在,受案后,主审法官多次下乡到被告所在的村屯调查,多次找购买车斗时的中间人被告哥哥了解案情,虽然其兄闪烁其词,但主审法官也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庭审中,被告马某拿出一份购买合同主张当时只签一份合同,是在还清欠款后,任某把欠据与合同一同给了马某(欠据已被其撕毁),不承认欠原告车斗余款2000元。法官在调解时给被告讲解欠据并不是索要欠款的唯一凭证,欠款是否存在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一同拿到的合同与欠据只留其一有背常理,车斗已购买6年之久,于情、于理、于法、于心都应将欠款还于原告。在给被告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终于承认未还款的事实,但其认为欠据已丢失自己生活困难能否少给500元,原告同意。7天后,被告如期将1500元送到原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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