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野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北京道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以来,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专门从事各类合同纠纷的代理业务,包括买卖合同、房... 详细>>
律师姓名:刘晓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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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买卖合同中关于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数量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计量要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双方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这样才不至于引起纠纷。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发生的纠纷是因为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明确,写成了概念不清或抽象的计量标准或方法,比如写成“一车”、“一捆”等等。这样在执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考虑的角度不同就很容易产生纠纷。所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数量方面一定要写清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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